要件 |
中華民國 |
初步說明 |
附加說明 |
永久人口 |
沒有或非法 |
雖然在1945年之秋有些聲明,但最常引述本土臺灣人為中華民國國籍之法律依據是由中華民國軍方在1946年1月12日所發布的行政命令。 |
1946年1月12日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從未被立法院批准,所以不歸為法律。此外,做出這樣的命令,在法律的和平條約定稿前的領土台灣割讓是違反國際法的。(參見:註A) |
界定的領土 |
沒有或非法 |
中華民國號稱包括台灣和澎湖列島,將近13,900平方哩面積的地理區域。然而,這些領域最初在「獲得」和日後「保持」的理由是軍事佔領,而到現今為止一直沒有做所有權的轉移。 |
1945年10月25日,日本軍隊在台灣投降時,盟軍並不承認台灣的領土主權就此轉交給中華民國。而且在戰後的和平條約之中,並未將臺灣授予中華民國。(參見:註B) |
政府 |
流亡政府 |
看起來,在台灣有一個完整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運作。不過,這是一個流亡政府。根據國際法,沒有一個流亡政府能獲得合法化,除非回到其「原先」地區的執政範圍內重申其治理。 |
沒有任何一種方法或是法律程序能讓一個流亡政府就地合法。(參見:註C) |
外交關係 |
流亡政府 |
中華民國與超過二十個國家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是,主持這些外交關係的名義是中華民國,在國際間係一個流亡政府。 |
流亡政府能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但此種外交關係的建立和維護不使其成為當地受「承認的合法政府」(參見:註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