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台灣與「蒙特維多公約」
The ROC/Taiwan and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蒙特維多公約

(第一條)

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要件 :
a) 永久人口 b) 界定的領土 c) 政府 d) 外交關係。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中華民國


要件 中華民國 初步說明 附加說明
永久人口 沒有或非法 雖然在1945年之秋有些聲明,但最常引述本土臺灣人為中華民國國籍之法律依據是由中華民國軍方在1946年1月12日所發布的行政命令。 1946年1月12日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從未被立法院批准,所以不歸為法律。此外,做出這樣的命令,在法律的和平條約定稿前的領土台灣割讓是違反國際法的。(參見:註A)
界定的領土 沒有或非法 中華民國號稱包括台灣和澎湖列島,將近13,900平方哩面積的地理區域。然而,這些領域最初在「獲得」和日後「保持」的理由是軍事佔領,而到現今為止一直沒有做所有權的轉移。 1945年10月25日,日本軍隊在台灣投降時,盟軍並不承認台灣的領土主權就此轉交給中華民國。而且在戰後的和平條約之中,並未將臺灣授予中華民國。(參見:註B)
政府 流亡政府 看起來,在台灣有一個完整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運作。不過,這是一個流亡政府。根據國際法,沒有一個流亡政府能獲得合法化,除非回到其「原先」地區的執政範圍內重申其治理。 沒有任何一種方法或是法律程序能讓一個流亡政府就地合法。(參見:註C)
外交關係 流亡政府 中華民國與超過二十個國家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是,主持這些外交關係的名義是中華民國,在國際間係一個流亡政府。 流亡政府能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但此種外交關係的建立和維護不使其成為當地受「承認的合法政府」(參見:註D)


註解:
A)舊金山和約第26條授權中華民國和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的起草工作。1952年8月5日的中日和平條約(台北條約)第10條規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施行…」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最初在1929年2月頒布,當時台灣還是屬於日本的一部分。2000年2月做了修訂案。但是,沒有任何可以台灣人入籍為中華民國公民的文章。因此,考慮到中日和平條約第10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已經或今後可能由中華民國在台灣實施的法律和法規…」未曾履行。


B)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關於臺灣併入中國疆土,在國民大會的紀錄上沒有任何的相關決議。


C)台灣沒有所謂的「光復日」。根據國際法,在台北完成投降儀式唯一的意義是「台灣佔領日」的開始。台灣從1945年10月25日起,中華民國的地位最佳的形容為「次要佔領權國」。毫無疑問的,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以前 ,台灣還是屬於日本國家領土的一部分。.

因此,中華民國於1949年12月將中央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時,即立刻成了一個「流亡政府」。直到現今中華民國還是處於這雙重身分。


D) 國際法承認流亡政府可在其日常事務的行為中進行多類型的行動。這些行動包括:
  • 成為雙邊條約或其他國際條約的簽署者
  • 修正或修訂自己的憲法
  • 提供外援
  • 保留(或是獲得)由主權國家的外交承認
  • 發行身份證
  • 允許組建新政黨
  • 實行民主改革
  • 舉行選舉
  • 行使移民政策權力
  • 允許直接(或更廣泛的)選舉政府官員等。
然而,沒有任何的法律程序可以讓流亡政府就地合法化,成為國際公認的合法政府。根據定義,為了獲得合法性,流亡政府必須返回其祖國,奪回政權然後重新成為當地合法政府。



台灣


要件 台灣 說明
永久人口 在現今的時代,「台灣」只是一個地理名詞。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現今的世界上被稱為「台灣共和國」(或類似的名稱),或是有稱為「台灣公民」的人口。
界定的領土 在現今的時代,「台灣」只是一個地理名詞,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現今的世界上被稱為「台灣共和國」,「台灣民族國」(或類似的名稱)且有其自己的領土(包括台灣及澎湖群島)。
政府 在臺灣這塊領土上運作的政府,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並非「台灣人民民主共和國」、「台灣共和國」,或任何類似的命名。
外交關係 台灣境內進行的外交關係是「以中華民國」為名義,而並非「台灣共和國」,或其他類似名稱。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